財稅〔2018〕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現就2018年第四季度納稅人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減除費用和稅率問題
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附件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7日